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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项目 | 最高保额(元) | 说明 |
---|---|---|
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| 保险期间内,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特定恶性肿瘤的,合同终止,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。 | |
特定疾病保险金 | 保险期间内,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,合同终止,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%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。 |
投保年龄:0-60周岁
保险期间:1年
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肿瘤的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:
一、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;
二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三、被保险人斗殴、醉酒,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四、遗传性疾病,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;
五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;
六、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七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,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肿瘤的,本合同终止。
医疗保险报销: 1、门、急诊医疗费用:在职职工年度内(1月1日~12月31日)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。 2、结算比例: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%,个人自付50%;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、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。 3、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(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、处方底方等),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。 4、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: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、肾透析、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,由参保人就医的二、三级定点医院开据“疾病诊断证明”,并填写《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》,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。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,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。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,参照住院进行结算。 5、住院医疗。 注:医保缴够20年,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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