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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项目 | 最高保额(元)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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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金 | 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,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,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%给付年金。 | |
特别生存金 |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,至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生效对应日前,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,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%给付年金。 | |
满期保险金 |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,合同终止,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。 | |
身故保险金 |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,合同终止,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(不计利息)给付身故保险金。 |
医疗保险报销: 1、门、急诊医疗费用:在职职工年度内(1月1日~12月31日)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。 2、结算比例: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%,个人自付50%;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、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。 3、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(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、处方底方等),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。 4、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: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、肾透析、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,由参保人就医的二、三级定点医院开据“疾病诊断证明”,并填写《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》,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。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,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。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,参照住院进行结算。 5、住院医疗。 注:医保缴够20年,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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