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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项目 | 最高保额(元)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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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疾病保险金 | <p>包含120种重大疾病,等待期后患重大疾病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;等待期内,给付所交保费。</p> | |
身故保险金 | <p>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(或最后复效)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(等待期后),按所交保费、现金价值,较大者给付;</p><p> </p><p>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(等待期后),保险金额、所交保费、现金价值,较大者给付。</p> |
1、投保范围: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(含二十八日)、六十五周岁以下(含六十五周岁),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。
2、保险期间: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。
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:
1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6、更多详情见条款。
医疗保险报销: 1、门、急诊医疗费用:在职职工年度内(1月1日~12月31日)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。 2、结算比例: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%,个人自付50%;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、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。 3、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(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、处方底方等),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。 4、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: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、肾透析、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,由参保人就医的二、三级定点医院开据“疾病诊断证明”,并填写《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》,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。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,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。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,参照住院进行结算。 5、住院医疗。 注:医保缴够20年,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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