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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项目 | 最高保额(元)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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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| 180日内因疾病,给付所交保费的1.05倍,其它: 41岁前,给付所交保费的1.6倍; 41岁至61岁,给付所交保费的1.4倍; 61岁后,给付所交保费的1.2倍; | |
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| 一般意外给付基本保额10万元; | |
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| 驾驶私家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,给付基本保额的10倍,100万元。 | |
公务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| 驾驶公务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务车期间,给付基本保额的10倍,100万元。 | |
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| 以乘客身份乘坐约定客运交通工具期间,给付基本保额的10倍,100万元。 乘坐机动车、轨道交通工具; 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; 乘坐水上交通工具; | |
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| 以乘客身份乘坐约定客运交通工具期间,给付基本保额的20倍,200万元。 | |
满期保险金 | 满期30年时,给付主险保费1.15倍17365元; | |
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| 每天住院津贴为保额的2‰(200元),按实际天数给付,每年最高180天,保险期间内最多可达1000天。 |
医疗保险报销: 1、门、急诊医疗费用:在职职工年度内(1月1日~12月31日)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。 2、结算比例: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%,个人自付50%;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、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。 3、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(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、处方底方等),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。 4、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: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、肾透析、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,由参保人就医的二、三级定点医院开据“疾病诊断证明”,并填写《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》,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。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,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。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,参照住院进行结算。 5、住院医疗。 注:医保缴够20年,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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